处罚条例


    《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》已经2000年12月13日广东人民政府第九届58次常规会议通过,现予发布,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。

根据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:

    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,不在规定期限内申领、变更、注销、换证、年检的,由代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的,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    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,伪造、涂改、出租、出借、转让、盗用代码证或使用失效的代码证的,其代码证无效,代码主管部门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